庭审现场吸引众多网友关注,不少业内人士到场旁听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魏术)东莞一家IT企业被指商标侵权,所开发的APP产品被从各大平台商处撤下。该企业为了维权,向东莞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公司的产品不侵权。与此同时,指责其侵权的企业又在北京打起知识产权官司,请求当地法院确定东莞这家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东莞为高科技企业落户发展,大力营造优越的硬件和软件环境。然而,这些企业在自身发展中又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在知识产权备受关注的新知识经济体制下,寻找合法合规的发展路径?1月2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为东莞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案例参考。东莞中院表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司法机关会提供完善的司法保护,但对于权利人扩大化的不当维权,法院也会予以制止,以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利益。
企业商标与他人相似引发诉讼
这起纠纷发生在广东省一一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技公司”)和邯郸市平安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防护公司”)之间。后者称该公司持有“115”商标的专用权,而广东科技公司在其公司域名、以及开发115网络U盘等公司产品中,“显眼”地使用“115”标识,已造成消费者对两者的混淆,已构成对邯郸防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侵权。出于维权考虑,邯郸防护公司先后向多个APP平台商发出律师信函,要求撤下广东科技公司提供的含有显著“115”表示的APP下载服务,并以广东科技公司构成侵权为由,请求北京的法院对广东科技公司的行为作出“确认侵权”的判决。
对于邯郸防护公司的提法,广东科技公司不予认同。广东科技公司称该公司已注册“115.com”这一商标,在所开发APP产品中,使用的也是“115网络U盘”字样。而且,该公司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服务,即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给网民,并在使用中提供各项服务。其产品不能简单地定性为计算机软件或是USB闪存盘,而是一种对网络服务依赖更高的产品,所属的商标专用权第42项保护类别,也与“115”商标所属的第9项保护类别具有相似性,但不属同一类别。在保护类别不交叉的情况下,广东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商标使用瑕疵,但是不构成侵权。
广东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向记者展示该公司涉案产品的页面
商标在不同类别使用不构成侵权
孰是孰非?双方为此分别起诉。邯郸防护公司在北京起诉请求确认广东科技公司侵权,此案一审开庭后,邯郸防护公司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广东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还处于二审审理阶段。而广东科技公司也在东莞提起起诉,请求确认该公司的行为不侵权。此案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科技公司的请求获得支持。邯郸防护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也提起上诉,1月23日的这场对决成为两家公司在东莞战场上的首个终局“解释”。
经过约一个小时的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的焦点归纳为:一、广东科技公司的域名是否合法使用;二、邯郸防护公司的商标是否具有足够的知名度;3、广东科技公司的名称、商标、域名知名度;4、广东科技公司是否规范使用商标,其使用商标范畴是否与邯郸防护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类别冲突,构成侵权?
东莞中院表示,广东科技公司的域名早在1999年注册,即使如该公司陈述于2008年转让,也早于邯郸防护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时间,属于合法使用。同时,在邯郸防护公司没有明显证据证明该公司商标具有“著名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广东科技公司的名称、域名以及商标却因其产品在市场的实际占有量,而导致其具有广泛知名度。最后,法院认为两者在商标使用的类别上,分属于第42项和第9项,归属于不同领域的保护,因此在未跨类别使用商标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广东科技公司所提供的115网盘、115优蛋、115浏览器、115同步网盘等互联网产品服务虽未正规使用商标,但并不构成对邯郸防护公司的商标侵权,因而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一案面临两判 最终解决待定
该判决生效后,广东科技公司的“不构成侵权”诉讼即告胜诉,然后在北京起诉的“确认其侵权”的官司还在二审阶段。广东科技公司能否赢得北京的官司,维护其知识产权正当权益,目前还是未知数。记者从东莞中院了解到,如果在北京起诉的“确认侵权”官司中,广东科技公司最终败诉,那么究竟以东莞法院的判决为准,还是以北京法院的判决为准,将经由当事人申诉后,交由最高院进行裁定。但在裁定结果作出前,两份判决各自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主审此案的法官程春华表示,“涉及本案的一审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导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同案件处理当时可能出现情、理、法的不同,我们应该理性对待,不能笼统的认为肯定有错案。”
同时,程春华也借此案提醒所有可能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在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发出警告声明时,应审慎对待其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会保护被诉知识产权侵权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