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第17条:“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专利代理条例》第20条:“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条例》第2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专利代理条例》第23条:“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