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3.1合议组的组成“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工、案源情况以及参加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在先程序审查人员的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变更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合议组成员。
专利复审委员会各申诉处负责人和复审委员具有合议组组长资格;其他人员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获得合议组组长资格。
复审委员、复审员、兼职复审委员或者兼职复审员可以担任主审员或者参审员。
从审查部依个案聘请的审查员可以担任参审员。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的案件,一般应当重新成立合议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