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第二部分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专业合作条约》第2条:“(i)“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述及“申请”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的申请;”
《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