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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是如何进行的?

作者:wudanfeng 发表于:2014-02-25 点击:1090  保护视力色:
 

口头审理按通知指定的日期进行。口头审理除合议组合议和表决外应当公开举行(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先由请求人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再由被请求人进行答辩。其后,由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当庭提交新证据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证据是否予以考虑。决定予以考虑的,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收到所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时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接着,由请求人就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然后由被请求人进行质证,需要时被请求人可以提出反证,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案件存在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待证事实或者证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待证事实逐个举证和质证。在口头审理调查过程中,为了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提问应公正、客观、具体、明确。然后,开始进行口头审理辩论。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审理辩论。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各自陈述其意见,并进行辩论。在口头审理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但不得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在口头审理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过、但未经调查的事实或者证据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口头审理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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