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组组长应当在口头审理开始阶段告知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请求人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被请求人有
权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放弃部 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2)当事人义务
自觉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辩论中应摆事实、讲道理;发言和辩论 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本案有关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不得随意中途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