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帮助 | 联系电话:400-880-0256 0769-23037585 21686281
字体大小:返回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学习中心 > 专利知识 > 专利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专利的行为作出处罚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法律经济途径是怎样的?

作者:wangyong 发表于:2014-02-25 点击:864  保护视力色: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法行政执法办法》第39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专利法行政执法办法》第39条规定:“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上一篇: 没有
下一篇: 没有

猜你喜欢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