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发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69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作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作、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