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除专利第60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