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3-1-2.3“进入国家阶段的处理”规定:“按照规定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凡是经过审查在中国具有效力,而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4条第1款(一)项至第(三)项要求得,专利局应当给予国家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简称进入日)。并发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进入如是指向专利局办理并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4条第1款(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进入国家阶段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