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由于商业秘密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使得它日益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两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义务而擅自披露商业秘密。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之前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
(二)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反一般合同而侵犯商业秘密
1)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订立合同以后,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泄漏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