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基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