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