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暂 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账户上。经缴款人提供证明后,对于能够查清内容的,应当及时开出收据或者予以退款。开出收据的,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但是,对于自收到专利局关于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了证据,表明是由于银行或者邮局原因导致汇款暂存的,应当以原汇出日为缴费日。暂存满三年仍无法查清其内容的,进行清账上缴。
4.2退 款
4.2.1退款的原则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
4.2.1.1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1) 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2) 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3) 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专利号) 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4.2.1.2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一经核实,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
(1) 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2) 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3)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三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在费用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4.2.2退款的手续
4.2.2.1退款请求的提出
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 例如,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退款请求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和要求退款的款项的信息(如票据号、费用金额等) 及收款人信息。当事人要求通过邮局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4.2.2.2退款的处理
经核实可以退款的,专利局应当按照退款请求中注明的收款人信息退款。
退款请求中未注明收款人信息的,退款请求人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按照文档中记载的相应的地址和姓名或者名称退款。
完成退款处理后,审查员应当发出退款审批通知书。经核
实不予退款的,审查员应当在退款审批通知书中说明不予退款的理由。
4.2.3退款的效力
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
4.2.4特殊情形的处理
4.2.4.1因银行或者邮局责任造成必要缴费信息不全被退款的情形
因银行或者邮局责任造成必要缴费信息(如申请号、费用名称等) 不完整被退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附具汇款银行或者邮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该证明至少应当包括: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日期、汇款时所提供的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等内容。同时当事人应当重新缴纳已被退回的款项。
符合上述规定的,原缴费日视为重新缴纳款项的缴费日,因此导致已作出的处分决定需要更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该款项视为未缴纳。
4.2.4.2因汇款人汇款后又取回汇款造成汇单无法兑付的情形
专利局收到邮局取款通知单并开出收据后,因汇款人取回汇款造成汇款无法兑付的,应当要求邮局在邮局取款通知单上写明“汇款已被汇款人取回” 字样并加盖邮局的公章。
邮局出具了确认汇款被取回的证明后,专利局应当及时处理,该款项视为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