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址在我市,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
(二)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软件标准规范的;
(四)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