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规定国际申请应向规定的受理局提出。该受理局应按条约和细则的规定对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条约A10)
申请人将其据称的国际申请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国际申请进行如下检查和处理,概括为8个部分。
1、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条约A11);
2、是否缺漏附图;
3、后交文件的处理;
4、形式审查;
5、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6、检查费用,向IB传送费用;
7、复制检索本、受理本,原件作为登记本传送到国际局;
8、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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