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终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对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的终止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因注销而终止
注销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或因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的确认行为。注销注册商标需由商标局备案,并予以公告。注册商标在下述情况下,因注销而终止:
1)未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或者虽提出续展申请,但依法驳回续展注册申请的;
2)自动放弃。商标权可以自由放弃,放弃权利时需办理注销手续。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3)主体消亡。商标权如无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的,商标权随之被注销而终止。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因撤销而终止
因撤销而终止,是指因商标注册人未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导致其商标权灭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违法使用主要是指这样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这些行为超出了商标保护的范围,影响了商标作用的正常发挥,容易引起出现混淆或者质量误认。因此,为了维护商品交易秩序,可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2)不使用。商标取得注册后不使用,将妨碍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无法使商标发挥其本来作用的,我国《商标法》规定:在3年期限内未予使用的注册商标,可由商标局予以撤销;
3)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之基础,对于那些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因无效而终止
这种情况是指商标本身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通过注册商标无效程序使商标归于消灭。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注册商标含有禁止使用的标志;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3)与在先权利冲突;4)损害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