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品专用权,在后的商品注册申请则予以驳回。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1)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2)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3)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的利弊在于: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