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东莞市专利奖或工业设计奖:
(一)该专利获国家授权。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奖项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曾获得过东莞市专利奖和工业设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