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已裁定;
(2) 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
经专利局审查同意中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中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