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专利法》的修正与1992年9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还重新制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并于1992年12月12日有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一次修正后的《专利法》及重新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专利法》的修正于2000年8月2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以此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又进行了重新制定,并于2001年6月15日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一次修正后的《专利法》及重新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是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而进行的。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只是进行了修订,而非重新制定,所以该《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日期仍然是2001年7月1日。修订时间指的是该修改决定通过的时间,即2002年12月28日。
第三次修正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而进行了第四次修订。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仍然只是进行了修订,所以其实施日期仍然是2001年7月1日。修改时间指的是修改决定通过的时间,即201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