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资助项目财务核算指引
为落实《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的相关会计、财政及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指引。
本指引主要内容涵盖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贴息资助项目以及企业技术中心投入的会计处理、相关税务政策的提示及项目验收(完工评价)中涉及的财务指标。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目前东莞市财政资助各项专项资金的获取是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为保证并规范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政策规定的用途使用,防止企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申请单位应建立规范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建立完善的财政资助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到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申报项目审核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二、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帐务处理
项目的具体会计核算,包括从事项目活动发生的各项资产形成、成本费用支出的核算与收到资助资金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1.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XX项目”,核算企业形成各项资产的项目支出。
2.“管理费用—研发费用—XX项目”,按项目名称不同核算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并对项目费用按 “直接投入”、 “人员人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等归类进行明细核算。
3.“补贴收入-XX项目(或XX奖励/贴息)”,核算政府拨入的专项资金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包括贷款贴息资助)。
说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取消了补贴收入会计科目,收到的资助及补贴款在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XX项目(或XX奖励/贴息)科目中核算。
(二)会计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项目资产购置费用时,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XX项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核算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有关科目
2.企业发生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时,做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XX项目--XX费(人员员工、直接投入等)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资产折旧等有关科目
3.企业实际收到报销制(事后资助)专项资金或奖励类资金时,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XX项目(或XX奖励)
4.企业实际收到贷款贴息资助时,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XX项目(贷款贴息)
(三)辅助明细帐/台账的建立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门“辅助明细帐/台账(或称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账簿)”,对项目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进行核算、管理。明细账包括多栏式总账及多栏式明细帐,具体可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核算范围和费用开支范围,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明细账设置示例:
XX公司XX项目费用支出账(多栏式汇总账)
项目名称: 201*年 单位:元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购置费 |
凭证 字号 |
摘要 |
合 计 |
基本建设费 |
配套工程设施费 |
设备仪器购置及融资租赁费 |
技术开发软件购置费 |
能源材料费 |
委外研发费 |
试验外协费 |
设计费 |
研发人员工资 |
成果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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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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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门“辅助明细账/台账”,正确归集核算项目费用支出,有利于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活动的管理,有利于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发生费用与生产费用的区分。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专项资助项目申请申报时,进行审核与审查的有关部门也要求企业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和专门辅助明细帐对项目支出进行核算、管理,要求内部控制管理核算单据(如申购单,领料单,验收单等)要有相应的复核轨迹。
1.项目的投资结构应与项目责任承诺书或项目合同书、项目申报书基本一致。
2.项目各支出类别的金额应在申报文件限定的比例范围之内。
3.项目支出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以项目申报时确定的实施期或经市经信局批准延长的实施期为准。
4.项目购置的主要设备、仪器等支出应与责任承诺书或项目合同书、项目申报书提及的设备、仪器等功能基本一致,同时,应开展现场实物对照核查工作。
三、各支出类别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
(一)技术改造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核算范围包括: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设备仪器购置费或融资租赁费、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序号 |
支出类别 |
支出金额 (单位:万元) |
1 |
基本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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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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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备仪器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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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仪器融资租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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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购买软件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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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购买技术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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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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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出类别的核算范围如下:
1.基本建设费: 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土建、厂房建设、装修等费用,该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额的25%。
※该场地应当为项目活动专用,用于其他用途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不属于项目场地。
※场地属建造的,应在场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从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在办理权证时支付的有关税费也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一定要有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决算报告、工程发票、银行付款转帐单。在厂房的建造过程中,有很多个体承包商,出现了很多白条,不认可。
2.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水、电、气、消防安全和环保设施建设投入。各项施工合同上应明确施工场地的位置,厂房整体搬迁或新建而发生的水、电、气、消防安全和环保设施建设费用,无法区分项目与非项目支出的不认可。
3.设备仪器购置费:在技术改造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调试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商检费用和运输保险费用(汇率按发生当日的汇率计算)。
※项目购置的主要设备、仪器等应与责任承诺书或项目合同书、项目申报书提及的设备、仪器等功能基本一致。
※大宗设备的采购一定要有合同且要素完整,请购单、银行付单、设备采购发票、入库单齐全,用途明确,需安装设备由在建工程转入时一定要有竣工验收清单。
4.设备仪器融资租赁费: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并在建设期内发生的设备仪器融资租赁的相关费用。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价值一般都比较大,如果确属项目使用的资产,在项目申报资料、责任承诺书或项目合同书、中一定要有明确提及,并清楚界定设备、仪器的功能、在项目中的作用等内容。
※融资租赁设备入帐时一定要附有合同、发票或进口报送单、海关完税凭证,原值的确认要有依据、可复核,“未确融资费用”不作为项目投入。
※融资租赁资产价值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出租方成本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到期应付款总价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XX项目――融资租赁设备(XX设备)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XX公司
5.购买软件的费用:为实施项目购买软件系统的费用。
※购置的软件一定是项目设备本身配套使用或研发部门从事该项目活动使用的,企业为提升整体管理能力而配置的ERP系统、MRP系统、监控系统或财务部门使用的财务软件、人力资源部门配置的HR系统等不能进入项目投入。
※技术开发软件购买费应当以合法的购买合同为依据,需进行法律登记的还应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确认为企业资产。
6.购买技术的费用:在技术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技术服务等费用。其中,技术服务指拥有技术的服务方为项目承担单位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问题所提供的计算、测量、分析、安装、调试,以及提供改进工艺或工序、进行技术诊断等服务。
※服务方一般都拥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关键技术、工艺的解决方案,对项目的实施具有重大影响,在项目申请报告中需要对其作用有明确定位。(表述有修改,建议保留)
※对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未直接参与项目的常年合作高等院校的年度服务费、行业协会的会费不能进入项目费用。
总体要求:
1.项目各项支出的发票时间或付款时间必须要在项目建设期内;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须开具发票或财政性收费票据的支出,其投入金额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合法票据为依据,以扣除可抵扣税部分后的金额进行核算。
2.以下费用不得作为项目投入的支出费用:
(1)属关联方交易且没有具备资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作为辅助证明的支出;
(2)股东作为资本投入的设备,外资企业不作价设备;
(3)与项目实施内容无直接关联的基本建设、配套工程支出,如行政办公楼、宿舍和食堂装修建设、电梯、车棚、仓库、路面铺设、日常办公用家私电器及损耗品、绿化工程等;
(4)任何形式的业务招待应酬费、行政管理、捐款、办公开支、广告和销售、差旅、参观考察、培训等支出;
(5)企业整个生产经营场所的购置或租赁支出;
(6)有凭证、无实物或有实物无凭证的实物支出;
(7)企业不入账、做账不规范或不合理的支出。
(二)技术创新项目
技术创新大致包括两方面的费用:创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与将创新的产品移植至生产线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前者主要在企业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或实验室中完成,后者会在企业的生产现场完成。核算范围包括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设备仪器购置费或融资租赁费、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能源材料费、委托外部研发费、试验外协费、设计费、研发人员工资、技术查新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相关技术成果认定费用。
序号 |
支出类别 |
支出金额 (单位:万元) |
1 |
基本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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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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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能源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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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研发人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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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备仪器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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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备仪器融资租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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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购买软件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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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购买技术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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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托外部研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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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试验外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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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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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技术查新、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相关技术成果认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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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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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费: 与项目实施技术创新直接相关的基建、技术研究开发场地装修等费用,该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技术创新投资额的25%。
该费用与研发场地直接相关联,生产用房的基建、装修等费用不能进入。仅指研发用地及设施的改建、装修费。
2.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与项目实施技术创新直接相关的水、电、气、消防安全和环保设施建设投入。
与上述基本建设费的口径一致,研发场地的水、电、气、消防及环保投入。
3.能源材料费: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该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技术创新投资额的20%。
燃料和动力费用投入应按适当比例在生产和研发之间分配。
上述费用企业应有适当的内部控制和核算原始凭证等清晰轨迹反映直接投入与研发活动相关。属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原料、低值易耗品及消耗的水、电、气等。
材料的领用一定要有领料单、用途一定是研发用、材料名称一定在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中的物料清单上清楚列示、会计核算上一定是归入研发费用,水电气的分摊一定有标准,比如独立的电表、水表、气表等,可核实。
4.研发人员工资:在项目建设期内,直接参与项目技术创新人员的计提到本项目的工资报酬金额。包括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该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技术创新投资额的30%。
研发人员必须是项目小组的成员、工资报酬必须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有聘用合同,未能提供有效聘用合同或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研发人员工资报酬均不列入项目核算范围。
研发人员必须是企业当期在册职工,并按相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统缴社会保险费。
外聘人员的劳务费一定要有聘用合同,聘用目的清晰,费用的支付一定要有劳务发票,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一定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行政、销售、市场、文员、后勤等人员工资支出不得计入申报。
5.设备仪器购置费:项目研究、开发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仅限研发设备,生产用设备不允许进入)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调试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商检费用和运输保险费用(汇率按发生当日的汇率计算)。
6.设备仪器融资租赁费: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并在建设期内发生的设备仪器融资租赁的相关费用(项目建设期内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进入研发费用的可确认)。
7.购买软件的费用:为实施项目购买软件系统的费用。例如研发设备配套使用而购置的画图软件或专用软件等费用。
8.购买技术的费用: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技术服务等费用。其中,技术服务指拥有技术的服务方为项目承担单位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问题所提供的计算、测量、分析、安装、调试,以及提供改进工艺流程、进行技术诊断等服务。
9.委托外部研发费:是指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科研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确定。项目委外研发的成果要求为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外研发一定要有委托合同,合同要素完备:内容明确委托目的,时间界定,成果交付的方式,费用标准,交付费用的条件。
10.试验外协费: 指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检验等发生的费用。
企业大批量生产所发生的UL认证费、3C认证费、仪器仪表和压力容器的检测费、报关报检费、电梯的定期保养费等不允许进入。
11.设计费: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等方面设计发生的费用。
一般是企业内部产生,并入了研发人员工资,确有委外设计的,类似于委外费用。
12.技术查新、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相关技术成果认定费用:
指研发成果的技术查新、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项目技术创新成果取得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定、鉴定、确认、知识产权等有关资料的直接办理费用。相关费用已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计入本项目投入。
总体要求:
1.上述投入必须取得合法票据。项目支出应有适当的内部控制和核算原始凭证等清晰轨迹反映项目支出与项目相关。
2.项目所有支出要求有归集到项目研发专账,否则不予计入本项目投入。各项支出的发票时间或付款时间必须要在项目建设期内;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须开具发票或财政性收费票据的支出,其投入金额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合法票据为依据,以扣除可抵扣税部分后的金额进行核算。
3.以下费用不得作为项目投入的支出费用:
(1)属关联方交易且没有具备资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作为辅助证明的支出;
(2)股东作为资本投入的设备,外资企业不作价设备;
(3)与项目实施内容无直接关联的基本建设、配套工程支出,如行政办公楼、宿舍和食堂装修建设、电梯、车棚、仓库、路面铺设、日常办公用家私电器及损耗品、绿化工程等;
(4)任何形式的业务招待应酬费、行政管理、捐款、办公开支、广告和销售、差旅、参观考察、培训等支出;
(5)企业整个生产经营场所的购置或租赁支出;
(6)有凭证、无实物或有实物无凭证的实物支出;
(7)企业不入账、做账不规范或不合理的支出;
(8)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行政、销售、市场、文员、后勤等工资支出。
(9)企业的开办费用;
(10)为生产购置的机械设备、仪器,和日常进行机械设备维护外购的零配件支出。
(三)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包括:研发设备、仪器及软件费用。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税务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补贴收入,一般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在新的文件出台之前,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其余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税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事后拨付为主,使专项资金收入的处理大大简化,无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都不涉及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资本公积等会计科目,不会引起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贴息项目按利息支付进度分批拨付的,收到的贴息款也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也不会引起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五、相关绩效指标的解释
(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项目完工达产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开工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开工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
企业非主营业务收入不计入增长指标。
(二)企业资产增长率
(项目完工达产年度企业资产合计数-项目开工年度企业资产合计数)/ 开工年度企业资产合计数×100%
资产的统计口径要一致,应收应付、预收预付重分类调整处理方法前后一致。
(三)销售收入、税收、利润等指标
1.请留意有关经济指标的统计时间,应是项目完工达效时,项目实施所能产生的销售收入、税收、利润,其绩效指标将作为项目完工评价的考核要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量化评估,要求列出合理的计算过程,不得刻意夸大成效骗取财政资金。
尤其是收入的确认一定要可复查,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明确划分项目收入与非项目收入,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能区分清楚的尽量分开核算,如出于核算成本及人员能力的考虑,确实无法划分清楚的一律按收入的比例简单划分,标准不能五花八门。
税金作为绩效指标,其统计范畴应与税负率的统计口径一致,不在口径内的其他附加税费不应算入。
利润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并剔除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考虑到经济指标易受原材料价格、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建议在建项目在制定经济效益指标时,以合理的范围作为绩效目标,如“项目完工达效时,预计可为企业带来销售收入≥2000万元”,如此类推。
3.如项目不产生经济效益,应作出具体说明。
(四)R&D指标
即研究与试验性发展经费支出。目前, R&D已成为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不可回避的一个指标,一方面统计部门在进行企业调查时需要提供这个指标,另一方面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绩效评价也涉及到该指标,同时企业高企申请及复查更需要有专帐管理,故企业应加强重视R&D的会计核算。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不论研发项目成功与否,是否能形成有效无形资产,均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再按不同的研发课题及费用项目设置三级或四级子目。结合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从核算内容上看,技术改造更侧重于资产形成过程的核算,费用化的比重并不高;相反,技术创新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可以与R&D平行核算,但R&D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费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费、技术装备费用等目前不在技术创新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中,因此,在二级、三级科目的设置及研发费用辅助帐的设置上更应把握其中的区别。对进入研发费用后形成资产的费用转出处理,或预期能形成无形资产通过“开发支出”科目归集的成本费用按现行会计准则处理即可。
(五)技术成果
如项目相关授权专利、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工业设计、制定标准、奖励等。相关成果要求与项目的实施直接相关,涉及所有权的指标,其所有权人要求为项目承担单位或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