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形成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龙头,以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为纽带的企业集群和配套合作的企业群体,推动大中小微企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上规模工程,提出以下措施。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本措施中的小微企业为年营业收入2000 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小于 300 人的工业企业。
一、培育目标
(一)实施五年培育计划。从2013年起五年内,每年全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简称“规上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经信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执行)
二、培育措施
(二)建立规上企业培育库。对具备上规潜力、未来一至五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内工业企业,实施重点挖掘培育。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推荐,报市经信局审核,建立规上企业培育库。(市经信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执行)
(三)继续设立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在2012 年一次性安排1000万元用于奖励高成长性小微工业企业的基础上,从2013年至 2015 年每年设立1000 万元的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对上年新增上规模(以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经信局切块管理部分中列支。(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继续实施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按《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2012 〕97 号),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产品,按企业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比上年度增长部分(增长额不低于100 万元)的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负责)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请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
(五)执行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策。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 〕130 号),在市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 6%-10% 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市财政局负责)
(六)推进小微企业联合重组。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 〕99 号),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结合产业政策,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联合重组,引导联合重组企业主动与大企业建立配套协作关系,促进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在产品上下游产业链上的有机联系。(市经信局负责)
(七)加大融资支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举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日系列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商会、行业协会和镇街产业集群给予“集体授信”。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对接,推动小型商业银行降低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完善中小企业在线“金融超市”功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不间断网上融资信息服务。(市经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负责)
(八)增强要素保障。对规上企业培育库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申报各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指导企业申报名牌名标、企业技术中心、电子商务平台、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686 ”上市梯度培育企业、“323 ”高成长型企业。搭建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协作配套平台,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上网触电”,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推介、培训等活动。(市经信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
三、强化评价
(九)强化镇街工作评价。发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和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将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作为镇街(园区)民营经济工作的重点和经信工作先进评价的重要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强化政策引导、优化行政服务,营造“环境引商、政策扶商、服务帮商、热情亲商”的发展氛围,大力扶助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确保完成培育目标任务。(市经信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
本措施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